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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要债:普通债权能不能抵押

来源:本站     时间:2024-11-27     浏览:53
普通债权能不能抵押

一、普通债权能不能抵押

普通债权不可以抵押,抵押权的客体有动产和不动产,债权属于权利,所以债权不能抵押,但是债权可以进行质押。

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:

(一)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;

(二)建设用地使用权;

(三)海域使用权;

(四)生产设备、原材料、半成品、产品;

(五)正在建造的建筑物、船舶、航空器;

(六)交通运输工具;

(七)法律、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。

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。

《民法典》第三百九十五条,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:

(一)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;

(二)建设用地使用权;

(三)海域使用权;

(四)生产设备、原材料、半成品、产品;

(五)正在建造的建筑物、船舶、航空器;

(六)交通运输工具;

(七)法律、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。

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。

二、普通债权能不能抵押

标准的普通债权,由于其性质为权利范畴,无法在法定条件下执行抵押操作。

然而,抵押权的行使对象通常是动产或不动产,而债权这种无形资产并不被视为可行的抵押标的。

然而,值得一提的是,债权确实可以通过质押方式实现。

根据相关规定,实施抵押行为的主体包括债务人和第三方,这些人拥有合法上市的以下各类财产都具备作为抵押物的资格:

(1)建筑物以及各种房屋附属设施,如车库等;

(2)建设用地使用权;

(3)海域使用权限;

(4)各种生产设备、原材料、半成品和最终产品;

(5)在建工程,不管是船舶还是飞机,都可以作为担保物;

(6)车辆、

飞机等各种交通运载工具;

(7)只要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对此类抵押物实施严格禁止的情况,那么任何非禁止的财产都可以进行抵押。

当然,如果以上罗列的财产系列允许,则抵押人可以将这些财产全部纳入其抵押范围内。

《民法典》第三百九十五条

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:

(一)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;

(二)建设用地使用权;

(三)海域使用权;

(四)生产设备、原材料、半成品、产品;

(五)正在建造的建筑物、船舶、航空器;

(六)交通运输工具;

(七)法律、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。

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。(《民法典》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)。

通常情况下,普通债权并不具备抵押条件,因为抵押权的设定主要依赖于特定的财产,包括动产和不动产。然而,作为一种对所有权的限制,债权却不是特定的财产。因此,尽管债权本身不能作为抵押物,但它们却可以通过质押方式实现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债务人或第三方可以自由处分以下类型的财产进行抵押:首先是建筑物及其它依附在土地上的附属设施;其次是建设用地使用权;再者是海域使用权;还有就是生产设备、原材料、半成品以及产品等;最后则是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、船舶、航空器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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